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采购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港澳宝奥苹果手机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采购项目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及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自行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校内采购项目单位是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实施主体,对本单位自行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负主体责任。自行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择优原则。
第四条 采购项目单位应认真执行采购工作规定,不得有意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以及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预算金额为2万元以下的,除本条所列不允许自行采购的项目外,采购项目单位可在经费预算范围内自行组织采购。科研采购项目按《港澳宝奥苹果手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学校实际,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自行采购:
(一)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标注为“电子卖场”的品目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及软件,须从“徽采云”电子卖场集中采购。
(二)纳入集采目录框架协议的服务项目:如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
(三)复印纸及办公耗材。
(四)办公家具。
(五)不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的其他采购项目。
“办公耗材”和“复印纸”实行定点采购,按学校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章 采购程序及成交原则
第六条 自行采购活动由学校各采购项目单位负责实施。采购项目单位对自行采购活动负主体责任,严禁将同一年度同一品目或同一属性的项目化整为零多次自行采购。采购项目单位应加强自行采购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采购风险。
第七条 自行采购成交原则上遵循“有效最低价”。“有效最低价”是指符合采购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第八条 自行采购的程序: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采购,但需符合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含)—2万元(不含)的,应按照以下情形自行采购:
1、在大型商场或超市采购,销售发票为机打发票且发票票面打印品目明细的,可直接采购;
2、通过邮政局或报刊社订购报纸、期刊的,可直接采购;
3、自行采购原则上应采取竞价比选方式采购。竞价比选方式指采购项目单位组成不少于3人的评审小组,通过比较不少于3家潜在供应商的报价,按有效最低价原则确定供应商;
4、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单一来源),须详细阐明理由,并经该经费审批人(即《港澳宝奥苹果手机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审批领导)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经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采购项目单位应如实填写《单位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自行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作为本表附件。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1万元(含)—2万元(不含)的相关项目,应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采购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连同《单位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及其附件,经招标办审核后,用“学校合同专用章”印。
(五)自行采购完成后,各采购项目单位须按学校资产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履约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
(六)采购项目单位应按自行采购项目建立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包括《单位自行采购活动记录表》及其附件、采购合同、合同履约验收资料等,由各使用单位保管备查。
第四章 自行采购工作纪律
第九条 学校采购项目单位参与自行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采购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将予以党纪政纪以及行政追责;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港澳宝奥苹果手机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字〔202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