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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非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交易活动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执行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接收供应商质疑并作出答复,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采购项目质疑处理情况向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质疑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管,重大事项须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和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界定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采购文件明确约定质疑提起时间和答复时间的,按采购文件执行,采购文件未明确约定质疑提起时间与答复时间的,按本办法执行。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项目的质疑。
第九条 采购项目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一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一)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四)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五)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六)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评审办法等提出质疑的,由采购项目单位研究提出初步答复意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对采购文件中涉及采购流程、法律法规等提出质疑的,由采购项目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采购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项目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章 投诉提起与处理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向安徽省教育厅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投诉处理的。
第二十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被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被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港澳宝奥苹果手机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扣分处理并予以限期整改: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处理投诉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的范本,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执行(详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时间往后顺延,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的计算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按邮寄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异议及投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