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建筑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3作者:浏览次数:10

港澳宝奥苹果手机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代理工作,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相关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外,受学校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项目是指除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二章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四条 学校采用公开方式遴选采购代理机构,一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3-5家为学校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期3年。

第五条 学校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 学校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网站备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固定场所以及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并具有完成项目代理全流程的相关软硬件设施;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采购项目全流程咨询服务,必要时驻点学校提供重大复杂采购项目咨询服务,依法编制采购文件;

(二)依法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审查同一项目(标包)下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依法组织投标答疑及整理答疑文件,并及时发布答疑澄清公告;

(四)落实开评标场地,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按规定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出具评审结果报告、发放评审专家劳务费等;

(五)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中标(成交)人与学校签订合同,按规定配合学校完成采购项目备案(包含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录入和合同公告等)工作;

(六)协助处理中标(成交)公示期质疑(异议)和投诉,必要时组织评审专家协助处理质疑(异议)内容;

(七)做好采购项目的档案归档工作,采购项目结束后,及时整理相关采购项目资料并按要求移交学校存档;

(八)处理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要求:

(一)在服务期内须服从学校的日常业务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徽省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小组,评审专家按照采购项目类别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其中基建进场交易项目以及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在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学校委托采购项目的保密规定,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四)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成交)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除采购文件发售和代理服务费之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五)服务时间节点要求:

1.收到学校委派的具体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学校对接;

2.确定招标采购需求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文件初稿编制并反馈给学校,特殊紧急项目应在接到招标采购项目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根据采购项目需要,代理机构须配合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会商;

3.招标采购文件定稿后经学校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

4.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后按规定时间完成开标、评审组织工作;

5.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放工作并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与学校签订合同;

6.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材料汇编装订并移交给学校存档,移交采购资料需包括招标材料汇编材料电子档(包含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投标文件(电子档)等。

第四章代理采购项目委派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对学校采购项目进行委派。

第十条 代理采购项目的委派原则。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代理采购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委派:

1.顺序分派原则,根据采购项目的申请时间进行顺序委派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记录;

2.完成任务时限原则,根据采购任务的时间要求委派给能够及时落实采购工作的代理机构;

3.总量适度平衡原则,原则上让所有采购代理机构在服务期内承担大致相同的委托采购任务;

4.重大基建工程采购项目委派,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日常代理机构考核情况,从施工招标代理专业性、企业综合实力、抗风险能力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择优拟定采购代理机构委派建议,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十一条 对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代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度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学校提交该年度工作总结、采购项目统计表(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开标时间、中标(成交)金额、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等),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港澳宝奥苹果手机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评表》(见附件1)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采用“加减分制”,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每年的基础分为100分,进入新一年则分数重归100分开始计算。考核按照《港澳宝奥苹果手机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评表》执行,正面清单予以加分奖励,负面清单予以减分。年度考核总得分=100+正面清单累计加分-负面清单累计扣分。

(一)综合得分低于60分,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二)综合得分在60分(含60分)-75分(不含)之间的,暂停采购代理任务委派,3个月内不再委派新的采购代理任务;

(三)综合得分在75分(含75分)-85分(不含)之间的,暂停采购代理任务委派,1个月内不再委派新的采购代理任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现重大错误,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

(一)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的;  

(二)与投标人或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学校权益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从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七)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  

(八) 为学校配备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九)为学校配备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除第十四条以外其他不规范行为或无故拒绝学校项目代理业务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暂停其3个月至1年的采购代理任务委派。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港澳宝奥苹果手机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评表.doc

附件2:港澳宝奥苹果手机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模板).doc

附件3:采购工作告知函.doc

正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