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购〔2020〕71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采购工作
疫情防控采购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和一线医务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各项部署要求,坚定打赢信心,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二、疫情防控项目实施紧急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方便采购单位采购。
三、压实采购主体责任
各采购单位应当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紧急采购内控管理,保留疫情防控采购有关文件及凭据,确保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效益,同时,依法依规接受审计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监管,依法及时处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6日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pdf
(转载自安徽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anhu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