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购[2020]10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妥善安排采购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式和实际工作需要,妥善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实施紧急采购,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皖财购〔2020〕71号)的规定执行。凡是涉及人员聚集,非疫情防控、非紧急的采购活动,一律暂停或延期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不涉及人员聚集、可不见面办理的网上商城、全程电子化招投标、远程评标的项目。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一切工作都应当以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出发点,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精心做好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疫情聚集性扩散。
三、做好投诉处理。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因疫情影响,暂停投诉现场受理的,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或邮件办理,方便有关供应商维权。
四、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0日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转载自安徽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anhu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