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设立档案工作委员会,档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咨议。
第二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坚持以国家档案工作法规政策为依据,依法治档。坚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切实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学校发展建设的总体目标服务。
第三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档案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档案工作;
(二)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
(三)审议通过学校档案工作规划,审定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四)协调各单位落实档案工作的“三纳入”、“四同步”工作,即:将档案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和整体发展规划,纳入考核管理机制,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同步落实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五)负责对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协调、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讨论解决档案工作重大事宜。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中重要的日常性问题。副主任委员也可在主任委员因故缺席的情况下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确立及变更需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外,其他委员均由相关各单位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八条 档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档案馆馆长兼办公室主任。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