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宝奥苹果手机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 |
发布时间: 2022-12-07 浏览次数: 47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要求,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在全校应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中评选认定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范围、时间和比例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我校应届全日制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于每年的1月份开始,4月底前完成,省、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等级和评选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比例:研究生4%,本科生3%。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比例:研究生与本科生均为8%。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坚定。 (二)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刻苦,按时修完全部学业,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比较突出,具有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在校期间,省级优秀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业成绩)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校级优秀毕业生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热爱劳动,崇尚美德,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在校期间多次获奖学金或“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奖励;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八条 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表彰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在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就业工作处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各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由学院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采取申请制,毕业生对照评定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全面总结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毕业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提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三)学院推荐。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提出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就业工作处。 (四)学校评定。就业工作处对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公示,提交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评审,确定优秀毕业生人选。 第十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校级优秀毕业生填写《港澳宝奥苹果手机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联合发文认定并颁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认定,颁发《港澳宝奥苹果手机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将积极宣传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起到“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的良好效果。 第十三条 评定出的优秀毕业生,学校在就业工作中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对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按期毕业,或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按规定程序,报请并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港澳宝奥苹果手机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校字〔2014〕132号 )同时废止,由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