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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宝奥苹果手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次数:753


港澳宝奥苹果手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校字〔20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开展的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位项目、非学位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学校发展战略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重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把人才培养放在首位,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化知识、能力和视野的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人才。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共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举办中外合作办 学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校属各单位的名义,与国外教育机构、国内外中介机构商洽合作办学事宜。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

   第五条 项目论证。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应按照《条例》《实施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学科发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需求,就国外合作方的资质条件、合作意图等进行审查,并就合作成本、合作收益和风险等进行论证:

   1.与学校进行合作办学的国外教育机构应具备教育部所规定的办学资质,有完善的办学条件和较强的办学实力。在选择国外合作对象时,要了解其相关背景,提高警惕,防止国外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2.拟办专业应符合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等需要,须在学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范围之内,在国内或省内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或缺性。

   3.对拟办项目的收费标准、办学成本等进行测算,要求基本达到收支平衡。

   4.凡国外教育机构在国内已举办同类合作办学项目或拟办专业的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内较为集中的,以及收费标准明显偏离办学成本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将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以及国外合作方的背景材料报送外事办,经外事办审核、并转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会签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协议签署。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外事办统筹安排谈判、协议签署等事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须经外事办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由校长签署。签署的合作协议、资质证明及相关附件的中外文本原件由外事办负责存档。

   第八条 项目报批。在正式签署协议后,相关学院负责按《条例》和《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外事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好报批过程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条 获准实施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违反国家规定和协议确定的内容和行为,学校将要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限期纠正;不予纠正的,学校将终止执行该合作项目。因限期纠正或终止协议而产生的后果由违反规定或协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办学,在实施过程中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国外合作方互相督促,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并接受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的监管、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及国外合作方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就重大合作事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对接、教学运行组织以及其它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推进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外事办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统筹管理,包括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立项审查、政策指导、签约组织、呈报审批、综合协调,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项目评估等,负责外籍教师报备、教育及出入境事项等办理。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由项目举办学院负责,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领导小组,与国外合作方协商拟定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在教务处指导下组织教学活动,落实教学任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交办学报告,并做好日常学生管理和外籍教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活动接受教务处统一管理,纳入学校教学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工作纳入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需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用,在人事处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和实验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由国资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负责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编制财务预算、做好财务收支管理、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报告等。审计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就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等,由学校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 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投入,在教学场地和设备、图书资料、师资配备、经费安排、外籍教师生活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在教师出国培训、访学等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附 则

   第 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港澳宝奥苹果手机

2017年1月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