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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14〕144号 |
关于印发《港澳宝奥苹果手机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港澳宝奥苹果手机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港澳宝奥苹果手机 2014年11月19日 港澳宝奥苹果手机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培养过程,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硕士研究生。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前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自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三、请假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学习相应课程,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及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凭学校医院证明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病、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病、事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病、事假二周以上,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研究生部同意后报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如需续假,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研讨和查阅资料等,均须提出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出国探亲等事由的申请。研究生中有需出国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考勤主要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及指导教师负责。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未经准假擅自缺课,或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除计入课程平时成绩外,视情节轻重按《港澳宝奥苹果手机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等按《港澳宝奥苹果手机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五、更换指导教师、转专业、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确定指导教师后,一般不得更换指导教师。研究生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指导教师的,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指导教师同意,双方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要求研究生毕业专业与录取专业一致,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但研究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具有学科特长,在拟转入专业取得突出科研成果(需提供获奖表彰、科研论文和专家推荐信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导师及所在学院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培养者; (2)因学科调整,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发生变化; (3)研究生导师因调动工作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他人继续指导; (4)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应在原专业一级学科内进行,若因特殊情况在原专业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但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必须由研究生本人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内提出申请,须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校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原修学位课程与新专业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办理确认手续,承认其所修学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已进入毕业年级的研究生;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处于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转学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我校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我校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其他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2) 已婚女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3) 申请休学创业者; (4) 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5)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一切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本人所购买的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时,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累计休学时间超过规定时间)。 七、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或一门学位课程经重修后考试成绩仍低于70分的;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或经中期考核不宜继续培养的; 3、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累计休学时间又超过规定的; 4、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给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研究生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发给退学研究生退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港澳宝奥苹果手机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已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可申请提前毕业,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德体合格,可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德体合格,仅学位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可在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及所修课程成绩证明;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和所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授予学位。 第三十五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已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可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授予学位。 第三十六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已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但已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仅学位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通过的,由学校发给学习和所修课程成绩证明,并终止其学籍。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获得学习证明后一年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原论文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未能完成培养任务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多不超过两年,其他硕士研究生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学费。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制、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做好毕(结)业证书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九、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还须执行定向、委培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建院字〔2008〕78号)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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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宝奥苹果手机 2014年11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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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朱晶 校对: 张志东 共印7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