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4〕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的文明水平,为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凡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到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均应在学生宿舍住宿,按规定缴纳住宿费,服从统一安排。
第三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一节 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生应增强公共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搞好宿舍卫生,保持整齐清洁,个人物品摆放有序。宿舍内实行轮流值日制度,每天安排一名值日生负责宿舍卫生,坚持周末卫生大扫除。
第五条 学生宿舍门厅、走廊、楼梯、盥洗室及厕所等公共场所卫生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条 学生宿舍卫生要求:
1、室内经常保持空气新鲜,不得存放有异味物品;
2、床上卧具叠放整齐,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室内及阳台不得存放杂物;
3、室内卫生及时清扫,保持地面干净,无痰迹,无纸屑,无果皮、无烟蒂;
4、墙面无污损、无涂写、无刻画;
5、室内盥洗室无污垢、无垃圾、无异味;
6、门窗玻璃干净,室内无蛛网、无尘灰,禁止乱拉绳线;
7、室内适当美化,保持健康、高雅、和谐。
第七条 学生应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果皮纸屑、不乱倒污水、不乱扔废弃物品,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吸烟、酗酒。
第八条 学生不得将饭菜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任何炊具烹饪食物。
第九条 各学院是学生宿舍文明创建的主体,学院负责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活动,引导学生保持宿舍文明卫生。
第二节 公共环境及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积极参加学生宿舍公益劳动;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熄灯,注意锻炼身体、劳逸结合,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进入学生宿舍区,必须持有学校颁发的学生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自觉接受检查。其他来访者,经许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区。
第十二条 在宿舍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乱刻乱画、乱写乱涂;随意张贴各种传单、启事、漫画、广告及海报等;
2、在门厅、走廊、宿舍内停放自行车或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3、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4、在自修时间及正常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打牌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5、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宿舍区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1、擅自组织串联、签名及举行集会、演讲等活动;
2、打球、踢球、溜冰等;
3、饲养宠物;
4、赌博、吸烟、酗酒、起哄闹事;
5、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以及烘鞋器、电热毯等易燃电器或使用燃气燃油炉和酒精炉等;
6、进行传销活动;
7、观看非法淫秽视频;
8、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租赁、经商等经营性和收费服务活动,以及各种中介代理活动。
第三节 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制止妨害宿舍区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学习消防常识,增强消防意识,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爱护消防器材,宿舍区内严禁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和水电设施;发现火情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灭火,火势较大时应迅速、有序撤离现场。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以及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的物品等;严禁携带、藏匿管制刀具、器械;严禁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大宗纸屑等物品。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学生宿舍治安秩序,增强防盗、防骗、防毒等防范意识。发现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和保卫处。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就寝。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检查,对夜不归宿的学生通报所在学院,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同意,学生不得擅自租房居住;严禁在宿舍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未经宿舍管理中心同意,不得私自调房、换铺。
第二十一条 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不宜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上课时间不予会客,一般会客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晚8:00前来访人员必须离开宿舍。会客时不得影响他人。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男士进入,男生宿舍不准女生进入。
第四节 公用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水电、消防、门窗、玻璃、空调、家具、电话、网络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严禁私自拆装、调换、故意损坏。如发现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到宿舍楼长处报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公用物品由学校统一配置。学生个人使用的自行保管,共同使用的由本宿舍集体保管,宿舍长负责管理。未经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公用物品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宿舍内公用物品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公用物品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五条 对宿舍内公用物品及公用设施、设备,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清点、检查,若有丢失或人为损坏,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宿舍水电采用定量免费供应,超量自购;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节约用水,随用随关。
第五节 奖惩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生宿舍安全卫生综合检查奖惩制度。成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综合性检查,校团委、学生会负责每周开展卫生综合检查和评比,各学院严格执行每月组织两次以上文明创建检查制度,学生宿舍要积极开展自查和互查,宿管中心负责日常巡查。对检查达标的宿舍给予表扬,作为文明宿舍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一学年内各类检查累计五次(含五次)以上不合格者,实行宿舍安全卫生“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宿舍学生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章 管理形式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行为管理,开展宿舍安全检查。学院(部)负责学生宿舍文明创建工作;后勤集团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和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处理;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安全事故的处理;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校团委负责综合卫生检查评比。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管理制度,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和公用设施,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围绕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督导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文明道德素质,创造和谐文明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澳宝奥苹果手机所有在校住宿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建院字﹝2005﹞160号”)同时废止。